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深入推进之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月16日公布了针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四个规定,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全部“落实到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这四个规定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并规定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来看,针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包括:禁止违法发包、降低工程质量;禁止恶意压价、任意缩短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产及工伤权益;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等。
针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勘察工作;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成果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等。
针对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包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开展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核验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等。
针对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则包括:要求项目总监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等。
此外,上述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并不免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四个规定,是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出台之后,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是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四个规定为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讯员 俞丹丹)